被执行人许发叼,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显梅申请执行许发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发叼应返还借款本金55000元、交通费55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显梅,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 、执行费550元 ,共计案款5775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许发叼经本院电话多次通知拒不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亦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3月19日被执行人许发叼主动向本院履行案款10000元。未执结案款47755元向本院作出书面保证后,至今去向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王显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许发叼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显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发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永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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