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乔国珍,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2014)仁民初字第030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健基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乔国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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