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发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仁行确执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琼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发奇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琼英基于被执行人陈发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仁行确执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红
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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