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道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先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道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先祥鉴于被执行人张道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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