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双霜,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宽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双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双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宽凤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双霜系贵州省仁怀市国家税务局退休干部,其退休工资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提取,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双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宽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双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宽凤基于被执行人李双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李双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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