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林,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长江,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杨小群,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华玲珑,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华长江、杨小群,身份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母先英申请执行华长江、杨小群、华玲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人华长江、杨小群、华玲珑应给付申请人母先英医疗费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长江、杨小群、华玲珑已支付申请人母先英医疗费5240.00元,尚欠4760.00元,申请人母先英鉴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