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姜青进,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刘泽元申请执行姜青进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泽元于2015年3月9日以被执行人姜青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姜青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仁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姜青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泽元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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