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洪霞,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七一申请执行杜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洪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超一借款本金956000元,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12038元 。执行中,目前被执行人杜洪霞无实际经济履行能力,且待查实被执行人杜洪霞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超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洪霞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执行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唐超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洪霞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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