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国兵,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罗元芹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罗元发,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罗国兵,贵州省仁怀市人,系罗元发之父。
被执行人何开会,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申请执行人罗元芹、罗元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开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罗元芹、罗元发基于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何开会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何开会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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