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母应军,1991年3月12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母应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母应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敏959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敏以被执行人母应军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母应军有履行能力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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