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光琪与余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2
申请执行人罗光琪,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余培,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光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光琪与被执行人余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光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玉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