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文科,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岳山。
委托代理人袁野,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劳人仲字(2014)第01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金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补偿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金伟以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贵平煤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字(2014)第01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 0 一 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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