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玉龙,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富干申请执行蔡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玉龙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唐富干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81367.8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2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玉龙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富干以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蔡玉龙或发现被执行人蔡玉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唐富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才蔡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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