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再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00元及利息85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9元、执行费449元,共计案款37026 元。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截止至2015年7月14日止,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050元。鉴于未执结案款未到给付时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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