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少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阳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商终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欠款、违约金共计20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分期履行了案款1100000元,现尚欠案款950000元。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江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赤水市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商终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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