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杨正勇,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正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将其×××号中型自卸货车过户到被执行人杨正勇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正勇保证该×××号中型自卸货车以后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法律责任与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全部由杨正勇自行承担)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 0 一 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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