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国庆,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磊,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国庆、陈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将其×××号重型厢式货车过户到被执行人欧国庆、陈磊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国庆、陈磊保证该×××号重型厢式货车以后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法律责任与仁怀市东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全部由欧国庆和陈磊自负)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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