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道凡,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玉芳申请执行李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道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玉芳借款200000元及支付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道凡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李道凡已向本院履行案款40000元,未执结案款162150元暂无履行能力。经被执行人李道凡与申请执行人吕玉芳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李道凡向本院作出书面保证,申请执行人吕玉芳以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吕玉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永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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