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丁树利,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树利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丁树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玲人民币1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玲以与被执行人丁树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仁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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