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华恩,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会芳申请执行黄华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华恩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会芳欠款1000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华恩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华恩因吸食毒品被仁怀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黄华恩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刘会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华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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