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本强。
委托代理人聂洪波,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颖。
本院在执行李涌正申请执行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委字(2015)第103号《仲裁裁决书》,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委字(2015)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 五年六 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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