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军祝,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何朝虎(又名何海),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明霞,贵州省仁怀市人。系何朝虎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陈正进申请执行何朝虎、赵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正进鉴于被执行人何朝虎、赵明霞目前下落不明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正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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