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登福与刘理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蒋登福,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刘理财,山东省兖州市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蒋登福申请执行刘理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200,000.00元,诉讼费1,075元,并承担执行费2,91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登福于2015年2月11日以被执行人刘理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理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理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登福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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