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秦付贵,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寇学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付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付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寇学群劳动报酬2346元,诉讼费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寇学群未提供被执行人秦付贵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346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401元。申请执行人寇学群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秦付贵出现或有履行能力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寇学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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