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祥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文帅,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帅的下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李文帅出现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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