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仁怀赵汝良煤矿。
法定代表人许家文,矿长。
本院在执行杜国洪申请执行仁怀赵汝良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与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整合,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杜国洪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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