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鹏,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周国杰,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申请执行周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国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混泥土材料款20000元、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92.5元、执行费21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杰已于2015年1月4日经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批准,对涉嫌诈骗罪的周国杰进行逮捕并予羁押,现被执行人周国杰除有农村的住房外,暂无经济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周国杰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恒亿达建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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