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乐天,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蔡乐涯,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明远,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李明,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田治乾,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申请执行李明远、李明、田治乾故意伤害一案,执行人李明远、李明、田治乾应给付申请人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远已支付申请人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10,000.00元,尚欠10,000.00元,申请人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鉴于被执行人李明远、李明、田治乾暂无执行能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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