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与李明远、李明、田治乾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李文连,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蔡乐天,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蔡乐涯,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明远,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李明,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田治乾,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申请执行李明远、李明、田治乾故意伤害一案,执行人李明远、李明、田治乾应给付申请人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远已支付申请人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10,000.00元,尚欠10,000.00元,申请人李文连、蔡乐天、蔡乐涯鉴于被执行人李明远、李明、田治乾暂无执行能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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