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宗乾,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宗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宗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庆红粮款296088元,并承担诉讼费2870元。被执行人陈宗乾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庆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宗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宗乾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宗乾尚欠案款272788元(已扣除双方认可的劳务费23300元)、案件受理费2870元、执行费4384元未支付。因被执行人陈宗乾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庆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宗乾出现或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