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李乐友,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阿木子举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乐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木子举基于无法查找到李乐友的行踪及李乐友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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