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支伟与蔡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侯支伟,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蔡方丽(曾用名蔡方利),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侯支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支伟鉴于被执行人蔡方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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