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国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639986元及违约金80000元,共计案款71998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7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主动履行案款200000元,未执结案款519986元。目前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未执结案款向本院作出还款保证书,限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鉴于未执结案款在执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将未履行案款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广州航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酒中酒(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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