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珍与王学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吴元珍,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王学怀,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吴元珍申请执行王学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元珍以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不佳,其与被执行人王学怀系邻里关系,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元珍以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不佳,其与被执行人王学怀系邻里关系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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