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仁怀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金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仁劳人仲字(2015)第025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许群申请执行仁怀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经审查,虽然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根据仁劳人仲字(2015)第025号裁决书、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送达证明立案受理许群申请执行仁怀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但是被执行人仁怀市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2015)仁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仁劳人仲字(2015)第025号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许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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