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坤,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苑艺舰申请执行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苑艺舰货款20000 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坤送达执行通知书后 ,被执行人陈坤已履行案款10000元,未执结案款10000元。鉴于被执行人陈坤现去向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苑艺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坤或发现被执行人陈坤有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苑艺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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