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定与杨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0
申请执行人陈秀定,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会,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启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秀定申请执行杨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人杨启文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秀定案款4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秀定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杨启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 年 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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