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穆江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才依据(2015)仁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光才与被执行人穆江红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光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5)38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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