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才与穆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0
申请执行人陈光才。

被执行人穆江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才依据(2015)仁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穆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光才与被执行人穆江红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光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5)38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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