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尹双红,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珺申请执行尹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尹双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尹双红与申请执行人谢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谢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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