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山,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周林,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王秋政,女,汉族,1996年7月21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林、王秋政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与被执行人周林、王秋政自愿达成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行确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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