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红兰,四川省中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蔡长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红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蔡长猛基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红兰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刘红兰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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