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倪建红,局长。
被执行人习水县官渡河煤矿。
法定代表人唐大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习水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履行习环罚[2014]7号《习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被执行人习水县官渡河煤矿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90,000.00元、执行费125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习水县官渡河煤矿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尚欠案款90000.00元、执行费125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环保行确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习水县官渡河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