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桂单,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华容,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蔡回刚,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申请执行人蔡琴琴,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蔡端,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蔡成成,贵州省仁怀市人。
法定代理人陈华容,贵州省仁怀市人。系蔡琴琴、蔡端、蔡成成之母。
被执行人王诗琳,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蔡回明、罗桂单、陈华容、蔡琴琴、蔡端、蔡成成申请执行王诗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仁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实际未生效。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释明情况后主动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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