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金,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建借款本金和利息174024元及案件受理费4375元,共计1783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金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金尚欠案款178399元及执行费2576元。申请执行人陈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金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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