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六与张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0
申请执行人张天六。

被执行人张从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天六申请执行张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诉讼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天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张从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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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 年 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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