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树海,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汪代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树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代渝基于与被执行人朱树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且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4)仁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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