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怀庆,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家琴申请执行李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怀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家琴借款15600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10元 、执行费2269元。本案于2014年4月2日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后,被执行人李怀庆已履行案款60000元,尚未履行案款96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家琴于2015年2月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李怀庆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6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4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怀庆住所地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怀庆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杨家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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