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珍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冬菊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珍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127,754.00元、执行费1,816.00元,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案款、执行费1,816.00元后,拒不履行剩余案款107,754元,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然未剩余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朱冬菊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古珍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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