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明升,又名许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洪军申请执行许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明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洪军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417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许明升土地补偿款47000元用以清偿本案的部分案款,现未执结案款55577元(含诉讼费1160元、执行费1417元)。鉴于被执行人许明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