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左元坤,贵州湄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马寿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左元坤特殊程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40400.00元,诉讼费270.00元、执行费510.00元,在本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担保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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