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姜世聪,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刘付琼申请执行姜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世聪应偿还申请人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676元及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付琼鉴于被执行人姜世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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